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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維護本府辦公大樓(以下稱本大樓
)之公共安全及門禁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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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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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大樓出入口開放及管制時段如下:
(一)南正門(本府府前廣場側):上班時段自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
開放,假日本府員工經按捺指紋機後大門(玻璃自動門)自動
開啟。
(二)北正門(改制前桃園市市民代表會側):上班時段自上午七時
至晚間六時開放,假日不開放。
(三)西側門(本府衛生局側):上班時段自上午七時至晚間六時開
放,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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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上班時間出入本大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員工應佩掛識別證以資識別,非本府員工且未佩掛工作證
人員,由業務主管機關先行知會本府駐衛警察隊,並經查核無
誤者,登記於「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大樓換領臨時識別證登記
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後始得放行。
(二)除本大樓值夜人員,其餘人員均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因業務
需要留宿者,專簽核准後辦理。
(三)各機關應落實辦公處所門禁管理,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人員,
應將門窗上鎖。
(四)經本府駐衛警察隊巡查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應立即通
知各機關處理,每月並由秘書處統計函送各機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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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人員出入管理如下:
(一)外包廠商長駐本大樓工作人員,各業務主管機關應造冊函送秘
書處備查,進入本大樓內即應佩掛識別證,非必要不得留宿於
本大樓內。
(二)各機關於夜間或假日施工,應向秘書處辦理申請作業。如有臨
時施工需要,應詳載於登記表並派員監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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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出入管理如下:
(一)依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送貨車輛須由各機關承辦人員會同至本大樓一樓執勤中心辦理
登記,送貨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後,應注意臨時停車位置,不
得影響車輛通行。貨車裝、卸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
下午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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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品攜出入管理如下:
(一)本府駐衛警察隊人員對攜出或攜入物品得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本大樓時,應先知會本府
駐衛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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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駐衛警察應禁止進入本大樓:
(一)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進行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三)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或影響安全之危險物品。
(四)其他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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