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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
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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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但符合下列情形各款目之一者,免再提送
審議會審議,由本府建築管理處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量體與停車空間:
1、建築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2、容積率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3、建築物或各樓層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僅為地下停車空間變更之申請。
5、地面層室內或法定空地上之停車空間調整在五輛以下。
(二)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1、開放空間配置及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2、基地綠覆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五。
3、同一種別植栽種類變更,且變更後種類符合本市都市設計審
議建議樹種。
4、植栽數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三)建築造型及色彩:
1、建築立面造型或材質變更(含陽台、花台、雨遮、女兒牆及
線板等)面積未超過百分之十。
2、建築物立面色彩變更,符合原都市設計審議之明度與彩度。
3、屋頂層通氣口、水箱或水塔之位置變更。但造型不變。
4、屋頂綠化面積調整未超過百分之十。
(四)建築內部空間:
1、單一樓層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或類似用途互換。
2、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
(五)書圖文字更正:
1、因文字或數字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不影響原面積計算。
2、因圖面、照片或其他附件之位置或順序錯誤。
(六)其他不牴觸原審議精神及配置之變更,經承辦單位簽准免再提審
議會審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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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執行時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