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設字第1050060791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
    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但符合下列情形各款目之一者,免再提送
    審議會審議,由本府建築管理處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量體與停車空間:
        1、建築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2、容積率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3、建築物或各樓層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僅為地下停車空間變更之申請。
        5、地面層室內或法定空地上之停車空間調整在五輛以下。
    (二)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1、開放空間配置及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2、基地綠覆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五。
        3、同一種別植栽種類變更,且變更後種類符合本市都市設計審
      議建議樹種。
        4、植栽數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三)建築造型及色彩:
        1、建築立面造型或材質變更(含陽台、花台、雨遮、女兒牆及
      線板等)面積未超過百分之十。
        2、建築物立面色彩變更,符合原都市設計審議之明度與彩度。
        3、屋頂層通氣口、水箱或水塔之位置變更。但造型不變。
        4、屋頂綠化面積調整未超過百分之十。
    (四)建築內部空間:
        1、單一樓層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或類似用途互換。
        2、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
    (五)書圖文字更正:
        1、因文字或數字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不影響原面積計算。
        2、因圖面、照片或其他附件之位置或順序錯誤。
    (六)其他不牴觸原審議精神及配置之變更,經承辦單位簽准免再提審
        議會審議者。
三、本原則執行時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