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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4: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電子動態字幕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400743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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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辦公大樓一樓電子
    動態字幕機(以下簡稱電子動態字幕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子動態字幕機,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即時宣導重要公告事項、研
    討會、學術演講及節慶活動等資訊為原則。
三、電子動態字幕機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四、申請電子動態字幕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機關應於播放日三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送交秘書
        處審核。
    (二)核准後逕依申請播放文字(限三十字內)及日期播放。
五、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秘書處得視實際運轉情形
    及需求隨時調整播放時間。
六、秘書處得因業務需要,或因天災及意外事故等原因,逕行取消或
    停止已同意之播放。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