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登字第104032552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依本規則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圍:指申請土地周邊全部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者。
    (二)夾雜:指申請土地凹入丁種建築用地且其缺口寬度未超過三十公
        尺者,或對邊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夾之狹長且平均寬度未超過十五
        公尺之全部土地者。
    (三)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指申請土地於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定時,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符合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
        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按面積比例計算,未來每
        年產值每公頃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
    請之要件如附件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二之一至二之四
    )向本府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四、申請案件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者,應
    依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五、審查作業依程序審查、專案審查會議、現場會勘、實質審查辦理,各
    作業內容如下:
    (一)程序審查:就各案件之類別,依附件三之一至三之四程序審查表
        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專案審查會議:申請案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專案
        審查會議。會議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
        副召集人,專門委員及登記科科長、各承辦人員為審查人員;興
        辦工業人需作簡報並接受審查人員之諮詢。審查會議完畢後應就
        各類案件作成會議紀錄(如附件四之一至四之四),並通知申請
        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三)現場會勘:申請案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濟
        發展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建築管理處及臺灣桃園或石門農田水利會等主管機關
        勘查現場,以瞭解申請案件計畫內容之實際現況,並作成現場會
        勘紀錄如附件五。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實質審查:申請案經會勘符合規定者,申請書件送請權管機關依
        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六,審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
        合規定者,得辦理簽核作業;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要點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