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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字第10439255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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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函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規定及本局公
    務車輛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秘書室派專人為車輛管理人(以下簡稱車管人員)對駕駛人管理
    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二)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三)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
        事。
    (四)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五)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六)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度疲勞,影響駕駛。
    (七)督促駕駛人發現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三、駕駛人管理
    (一)駕駛人力之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2.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3.須有監理站所認可之體格檢查證明等。
        4.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二)指導駕駛人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貫徹力行。其規定事項如下:
        1.早睡早起,準時上班。
        2.儀容保持整潔。
        3.不酗酒、不賭博。
        4.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
        5.遵守禮貌,熱誠服務。

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注意身體健康情形並視情況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行車
        安全。
    (二)每日應確實明瞭派車單內行車路線或目的地及行車分配時間,按
        時出車。不得有曠職、遲到、早退、飲酒開車、精神不振勉強駕
        駛等情事發生;如有身體不適,精神不振情況,應立即主動告知
        車管人員;如因工作情況需加班時,不得推辭,違者列入年終考
        績參考。
    (三)每次出車前,應先做好車輛安全保養檢查,機件發生故障時,應
        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
    (四)車輛行駛完畢,應停放指定地點,並作全盤性檢查及清潔,如發
        現車況異常應儘速向車管人員反應,並配合指示送修。
    (五)駕駛人員對派駛之車輛應負保管及維護之責。不當之損壞,應付
        賠償之責。駕駛人員應遵守秘書室車管人員之調度,未經指派不
        得擅自駕駛,除確因業務需要使用外,應於下班後集中於本局停
        車場停放。嚴禁未經核備將本局公務車輛移做他用。
    (六)駕駛人員禁止超載,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盗賣零件、油料或私用
        公車、裝載易燃、爆裂、危險物品及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應
        隨時維護車容整潔,每次行車前後均需清潔車輛,以保持最佳之
        車容。
    (七)上班時間內如無出車或特殊任務,可於調度室備勤,但不得離開
        本局,以應臨時公務調派。
    (八)除因緊急事、病假外,以不影響正常公務原則,得依規定辦理請
        假,惟應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九)駕駛人員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駕駛人及前後座乘客應繫安
        全帶,行車應隨時注意行車安全,並攜妥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
        保險卡以備查驗,如違規被舉發或逕行告發時,罰鍰由駕駛人員
        自行負責。
    (十)車輛發生擦撞或車禍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迅速通知警察單位及
        保險公司到現場鑑定責任。
    (十一)車禍肇事後,如因個人疏忽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致保險公司無
          法理賠,駕駛人員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五、外聘駕駛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僱用契約辦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