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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登字第 1060214780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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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社會風氣,杜絕公司或商業登記
    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之變相營業,藉以從事色情、毒品及賭博等行為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治安顧慮行業係指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飲酒店
    業、傳統整復推拿業及按摩業。但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
  新娘秘書,及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除外。
  前項所稱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及國術館行業,由本府經濟發
  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書面審查後認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聯合稽查係指由經發局召集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
  、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
  等機關聯合勘查營業場所,並作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如有不符合項目
  ,由相關機關依權管法令處分及追蹤查核改善。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
    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
        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
    予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
    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

五、治安顧慮行業經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未經核准公司或商
    業登記,或接獲稅務機關等通報資料、違規事證時,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未經核准登記者,通報本府警察局嚴格取締,並通報國稅局及相
        關機關加強查察。
    (二)對於國稅局核准之營業登記未辦理治安顧慮行業登記者,經發局
        應於收受國稅局副本後三個月內辦理聯合稽查。
    (三)經本府警察局提報、民眾檢舉或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從事治安
        顧慮行業之相關違規事證資料,應移送相關機關,並將執行成效
        提報本府治安會報。
六、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及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登記案,經發局會簽相關
  機關後,倘該營業地址涉有事件因色情、賭博或毒品等行為已移送司
  法機關或欠繳罰鍰者,於無罪判決確定或罰鍰繳清前,停止受理申請
  案。如經判決確定有罪者,該營業地址自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得申
  請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及變更案。
七、經發局對新設或從事治安顧慮行業者,應於接獲通報後三個月內至營
  業場所進行聯合稽查,每年對已設立治安顧慮行業至少聯合稽查一次
  。
八、經發局應每月提供治安顧慮行業登記清冊予本府警察局進行複查。
九、警察局應對轄區內治安顧慮行業之營業場所加強機動臨檢勤務,如發
  現從事色情、毒品或賭博行為者,逕依相關法令處置,其他違反法令
  情事,應函請相關機關依法管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