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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9: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投資服務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經招字第 1090004896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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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整體產業發展、加強招商投
  資開發營運、排除工商投資障礙,整合諮詢、協調、規劃及聯席審件
  機能,建置單一窗口,特設置桃園市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招商規劃、投資諮詢、協調及聯席審議單一窗口事宜。
  (二)協助推動本市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經本府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之投資案。
  (三)協調排除本市重大投資案遭遇之投資、開發、營運障礙。
  (四)其他有關本市投資開發相關案件及事項之推動。
三、本中心組織編制如下:
    (一)置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置副主
        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指
        揮監督事宜。
    (二)置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指派具產業
        招商投資相關知識之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副主任之命綜理本中
        心投資協調事務。
    (三)置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得依業務執行需要召開以下會議:
    (一)投資協調會議:
         1、一般案件由副主任、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召集本府相關機關協
            調解決,或逕送本府權責機關協助辦理。
         2、案件具複雜性且涉本府數機關業務,並有協調整合或召開聯
            席審查會議必要者,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處。
    (二)專案列管會議:
        不定期召開,並得請專案相關機關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說明
        案件進度。
五、本中心召開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其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權
  責機關辦理。
六、本中心運作架構如附表。
七、本中心對於投資案之執行,如有成效績優、延宕或撤銷等情形,得依
  情節輕重,簽請獎懲本府相關機關人員,規定如下:
  (一)如期完成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且投資案件順利完成者,承辦主管
    及人員各記嘉獎一次;投資金額如為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之重大投
    資案件,承辦主管及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未依投資協調會議決議辦理,連續達二次以上者,承辦主管及人
    員各記申誡一次。
  (三)未依投資協調會議、專案列管會議決議提報實際辦理情形,連續
    達二次以上者,承辦主管及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四)未依規定層級參加會議,連續達二次以上者,承辦主管及人員各
    記申誡一次。
  (五)前三款情形如有特殊事由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免予懲處。
    投資案已辦理專案考核(含上級機關)並予獎懲者,不再依前項規定
    辦理獎懲。
八、本中心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民間企業、專家及學者
  列席,提供專業性意見。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中心行政工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負責。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