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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周
邊廣場(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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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市客家文化館建築物四周,含前廣場(約二百坪
)、後廣場(約一百三十三坪)及後方公園(約二百六十七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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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
民國國民以及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辦理文化、藝術相關公益社教活
動有使用需要時,亦得申請使用。但嚴禁烤肉、燃放煙火或其他不當
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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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使用時間及規費,均依「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收費基
準表」表列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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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使用場地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檔期確
認後,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自核准日次日
起十四日內,一次繳清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依核定時間使用
;如未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或繳費,視同放棄該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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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7710012,帳號:771
01040094523,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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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期前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規定
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登記使用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局者
,無息退還全數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
還全數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期
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業務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一個月前通
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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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延期使用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一個月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延
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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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三)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
(四)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五)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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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二)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本
局同意,不得私自裝接。
(三)使用場地之佈置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
人員,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並於活動前
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
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
酌予提高理賠額度。如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
部責任。
(六)本局得視情況於使用日七日前邀集申請人召開技術協調會議,申
請人不得拒絕。未參加或拒絕參加者,倘場地發生使用爭議,概
以本要點規範及技術協調會議紀錄為準,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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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噪音管制等事項
應由申請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協助處理。
申請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時,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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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租借物品並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完好
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另予追償。經本局認定確已完成相關
賠償或修繕且無待解決事項,始得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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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申請使用
權利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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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