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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行政救濟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法字第104370079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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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行政救濟案件之言詞辯論工作,由指定承辦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
    員兼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對於不服本局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逕行提起之訴願、
    行政訴訟之案件,原則由承辦該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員參加言詞辯論
    。倘案情複雜或較為特殊案件,復查員得依事實,簽請指派相關單位
    派員共同參加。

三、復查員接獲言詞辯論通知後,應即整理全案資料,並與簽准指派或共
    同參加之人員,針對案情及訴辯雙方論點相互討論攻防重點與方法。

四、參加言詞辯論人員因案情需要,請求查明事項或提供資料時,原處分
    或相關單位應予配合。

五、參加言詞辯論人員,於出庭答辯時,因審判長當庭裁示須查明相關案
    情及補充答辯,應依裁示期限或至遲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補充答辯之
    。

六、參加言詞辯論人員,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有應為事實
    及法律上適當完全辯論之義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