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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落實客語
薪傳師制度,加強營造社區與公共領域之客語學習環境,以提升民眾
之客語使用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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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
師證書且證書仍有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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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於本市開設推廣班或進階班:
1、推廣班: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傳習為目的。
2、進階班:以提升學員使用客語之意願並取得客語認證為目的
。
(二)推廣班及進階班開班範圍如下:
1、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2、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3、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4、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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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八班為原則;其中,推廣班至
多補助四班。
(二)針對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進階班之申請計畫,優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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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程及程序:申請者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於本局
公告之平台提出申請(推廣班及進階班)。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
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
期限內補正或補正超過二次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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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開班規定:
(一)開班期間: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開班人數:每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於本市復興區或教授少
數腔調,如大埔、饒平及詔安腔者,每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
又,同一申請者當年度所開設之每一推廣班學員不得重複,進階
班亦同;惟推廣班學員得上進階班。
(三)開班場地:開班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
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可提供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
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
(四)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
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一節課以上,扣除國定假日後課程間隔至多不
能超過二週。
(五)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詳如附表(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
準)。
(六)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
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上課時應多使用客語,並
朝使用比例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努力。
(七)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上傳本局公告
之平台,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年
齡,未依規定辦理者,各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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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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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創造母語社區環境,促進客語成為客庄地區通行語言。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與創新之影響程度。
(三)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
、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及經費運用是否覈實嚴謹等情形)。
(四)學員前一年參加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之到考比率至少達百分
之七十。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對擴大民眾參與客家語言學習及使用之效益。
(七)申請者以往辦理客語傳習工作之具體成效及前一年度開班累積違
規記點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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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
一月五日前),檢具本局核定函(含變更核定函)影本、領據、
支出憑證簿、學員名冊(須與核定名冊相同)、簽到冊、課程表
、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存簿
影本、成果報告書、跨行通匯同意書(黏妥存簿影本)及應檢附
進階班學員報考客語能力到考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書面送達本局
請款。
(二)參加進階班學員需報考客語能力認證,到考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
上,未達者記二點。
(三)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
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四)逾期未請款或逾期補件,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
無合理原因者,每次記一點。
(五)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依序裝訂。
(六)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
領人之所得,於給付時由本局依法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
項。
(七)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
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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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變更申請:
(一)經本局核准之補助案,如計畫因故須變更或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預定變更日前十日至本局公告之平台提送變更申請表,並經本
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每次記一點。但屬不可抗力因素
者,不在此限。
(二)每班申請變更不得超過二次,未依規定辦理者,每次記一點。但
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變更項目仍須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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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
(二)各項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
之白 /黑板等處標明「客家委員會、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
助」等字樣),經訪視有未標明者或標示不清者,每班每次記
一點。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且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
容辦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能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
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
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經查訪以往有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執行績
效不彰等情形時,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訪視輔導:客家委員會或本局得視情況派員或委託學者專家訪
視輔導,申請者不得拒絕。如經訪視未遇,扣該班該堂鐘點費
並記四點;訪視如有發現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課
程未使用教材講義資料(含書籍)、學員出席率未達八成等缺
失,應配合調整修正,並各記一點。違者且不配合修正者,則
停止核撥相關經費,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開班。
(十一)當年度每班每記一點扣款新臺幣五百元,扣款金額至多以核
定補助金額為上限,每年重新記點。惟前一年度同一申請者
累計達十點,本局得不予補助下一年度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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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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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局另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
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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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