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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集思廣益、有效解決徵納雙方爭議之租稅案件,以消弭爭訟、疏解
訟源及減少報請財政部釋示案件,特組成稅務法規諮議小組(以下簡
稱諮議小組),其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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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議小組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局長兼任,委員7至9人,由法務科簽
請局長遴派適當人選兼任,委員異動時亦同,並由人事室發布人事命
令。另置幹事1名由法務科行政救濟股股長兼任,辦理相關文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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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議案件為局長批示有待研議之案件,或業務單位對於法規適用有疑
義時,經簽陳副局長批示交諮議小組研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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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承辦單位應於諮議案件批示後3日內,提供該案件之調查情形、事
實、證據、疑義理由及相關依據,交法務科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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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務科收受諮議案件時,管制人員應於管制簿內,載明收件日期、移
案單位、稅目及案情摘要等事項,並以批示日期及登記案號先後依序
輪派委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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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審委員應於7日內審理並簽具意見,交由法務科陳請主席排定日程
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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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諮議小組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決議,決議內容作為局長批示之參考。諮議小組審議案
件時,得視需要指定該案件之原承辦單位主管、股長、經辦人員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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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諮議小組作成決議後,法務科應於3日內作成會議紀錄,簽陳局長核
示後,連同會議紀錄影本及原案交還原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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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務科應於每年年底彙整當年諮議案件及會議紀錄正本,簽陳局長核
閱後,創號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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