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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稽字第112392051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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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資執行小組之設置
二、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五)本局各單位專責人員與職員工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三、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
    任之;組員若干人,由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股長或專員擔任各單位個人
    資料保護之專責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幕僚作業由專門委員擔
    任執行幹事,主辦稽核人員擔任幹事辦理相關事項。

五、小組執行秘書兼任本局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擔任重大或跨單位個
    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六、小組組員應就各單位保管之個人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
        管理。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管理。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之事項。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執行。
    (五)本法暨相關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七)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窗口。
    (九)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十)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執行及自行查核。

七、小組執行幹事及幹事兼任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人員,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小組會議之行政作業。
    (二)本局個人資料專責人員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三)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局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公告。
    (六)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教育訓練,惟得請資訊科及政風室配合
        辦理之。
    (七)本局個人資料專責人員及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