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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 1040002897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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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學生對桃園市
    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音樂、文學館藏,及在地客家語言、
    文化、產業、聚落之認識,培養愛鄉愛土情懷,鼓勵市內客語生活學
    校學生進行包含本館在內之參訪行程,以擴展學生視野、增加學習體
    驗、深化認識臺灣多元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當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
    、小學。
三、補助範圍:擇日安排至少一小時至本館參訪之遊覽車租車費、餐費。
四、補助原則:
    (一)每案每台遊覽車租車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每人餐費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元。
    (二)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限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
     預定參訪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
     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間內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六、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辦理完畢。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等項)一式二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
     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
     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
     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
     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一、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或領據)以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
      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
      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
      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
      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款,由受
      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
      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
      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十二、政策性補助,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
   定之限制。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