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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生活權益,紓解因區段徵
收造成之居住衝擊,特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擬
定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
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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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為安置對象:
1、於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符合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且
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時,建物所有權人應
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
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單元為原則
。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
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
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
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回二
個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前三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
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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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及鄰里生活區
域,劃分八個安置區(編號 A 至 H ),各安置區以劃設一處至
二處安置街廓(區塊)為原則。
(二)安置街廓(區塊)位置: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臨計畫
道路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住宅區(包括 R5-1、R5-2、R10、R
19-1、R21-1、R21-2、R22、R22-1、R31 及部分R9、R28、R43、
R61、R67、R69、R84、R90 之建築基地)為限。
(三)安置單元面積:
1、除街角地以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為原則,並
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2、街角地:
(1)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如屬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定安置之街廓
編號者,面積以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除以該安置街廓之
評定單位地價計算。
(四)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x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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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
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 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
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
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該所
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
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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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
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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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建物
所有權人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
通知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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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同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於相鄰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
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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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
、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
業。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
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與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
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
(三)建物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
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
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印鑑證明(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
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供查對,代理參
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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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
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土地分配籤
,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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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分配戶以原合法建物坐落基地所屬安置區之安置街廓(區塊)辦
理抽籤配地為原則;如屬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定安置街廓者,依
其規定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梯次辦理安置土地分配作業
。
(二)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
配,不得跳配;如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安置單元後,接續
選配。
(三)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
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
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
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四)分配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
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五)分配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
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
該分配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六)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
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
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分配戶應選擇所屬安置區內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
(八)不以原合法建物座落基地所屬安置區分配者,得於各安置區之分
配戶完成配地後,再統一抽籤,選擇剩餘安置單元。
(九)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
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利,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
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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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
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分配戶於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定安置之街廓編號者,得將應領
權利價值全部選配安置土地,不受前款調整分配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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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另依桃園市中
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
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
(三)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其
選配安置街廓應繳納差額地價者,本府將另提供無息分期繳納
差額地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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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本府、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
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
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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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
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
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
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
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桃園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
,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
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桃園地
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
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
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
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
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
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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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應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
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
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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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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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
說明、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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