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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障字第108024419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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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促
  進就業,補助其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人員考試,指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
    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
        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含購買明細)。
         4、切結書。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十二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
  本要點之補助。
七、本項補助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