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
化研習課程,以推動客家音樂、歌謠及戲曲等之傳承,發揚客家文化
,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
原則;補助範圍以辦理有關客家文化研習、演藝、藝術訓練等研習課
程為限。
|
|
三、申請單位應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以本局收文戳章為憑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補助款聲明書(如附件二),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
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
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立案證書影本。
(四)計畫書(如附件三)。
(五)學員名冊,至遲應於開班後二周內提出。
(六)著作權授權相關證明。
(七)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
局核准者,不受第一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申請單位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
,惟申請單位如認有退還之必要,得詳填地址並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
信封,向本局申請寄回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
|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研習課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地點應設於本市,並以交通便利之機關、學校、社區集會所、
活動中心、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符合公共安全
標準,且可開立場地租借收據或租賃契約之場所為優先考量。
(二)各類研習課程人數限制如下:
1、客家歌謠班:至少三十人。
2、客家八音北管班:至少十人。
3、客家戲劇班:至少十五人。
4、客家樂團班:演唱類至少五人,演奏類至少十五人。
5、其他有關推展客家民俗技藝、文化創意之各項研習班:至
少十五人。
(三)辦理期間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
(四)每班每節上課時數為一小時;每周上課時數為二小時,總上課
時數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五)每班學員平均出席率需達八成以上。
(六)每班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
(七)配合參與本局年度文化活動之成果彙演。
(八)上課期間、作品出版、成果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
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呈現「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
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提出一案為原則,並以四十五歲以下學員占
全部學員四分之一以上之研習班,優先補助。 |
|
五、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本局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由本局擬具初
審意見供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本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共同組
成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並得視需要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審查小組
成員與申請單位代表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複審結果於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
六、審查小組辦理複審,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提案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
是否確實及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規劃活動配合度。
(六)以往辦理之績效。 |
|
七、經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至遲應
於開課七日前函報本局核備,其情形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不在此限。
|
|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範圍及計算基準規定如下:
(一)本局依據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及審查小組審查意見核定補助
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基準如下:
1、講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八百元,並以一人為限。授課時
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助,核銷時需詳細註明上課時間
及檢附講師、學生簽到表。
2、助理講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四百元,並以一人為限。授
課時數不足一小時或上課人數未達二十五人以上,均不予
補助,核銷時需詳細註明上課時間及檢附助理講師、學生
簽到表。
3、場地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
及相關材料費,核銷時需檢附印刷品或佐證照片。
5、雜支:以計畫補助總經費(不包含雜支)百分之五為限。
並以執行研習計畫所需之必要物品,如:紅布條、海報、
文具、紙張等用品為原則,不得購買宣導品、贈品、摸彩
品、加油、餐點等與計畫無關之物品。
6、辦理成果彙演時所需之必要費用: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
幣八十元為限,核銷時應檢附便當領取簽名表;租車費(
含器材運送費)依彙演地點核撥,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道
具費及服裝費每人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
|
九、本局得不定時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訪查上課情形與績效及提供必
要之輔導、考核,並作成訪查記錄(如附件九),訪查成果績效顯著
者,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前項訪查事項規定如下:
(一)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二)已有執行成果者,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三)是否符合第四點所定各項原則。
(四)講師、助理講師與學員是否覈實簽到,並於每月拍攝照片或影
像詳實記錄上課情況。
本局得視訪查之實際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到本局說明。
|
|
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立即簽核酌減或撤
銷其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補助之申請:
(一)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經費有虛報浮報。
(二)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三)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
(四)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
(五)未配合參與本局年度文化活動之成果彙演。
(六)經本局查獲有以同一計畫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且逾
計畫總經費。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 |
|
十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總支出明細表、接
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各項原始憑證正本、本局核定函影本
、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匯款帳戶影本、切結書及成果報告
書一式三份(並附上光碟電子檔一份)等相關附件資料,向本局辦
理核銷結報。
|
|
十二、申請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內容及成果彙演作品,無侵害他人著權
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
失,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且不得再
提出申請案。 |
|
十三、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申請單位應無償授權本局辦理
公益與公開發表或利用。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於研習課程結束後,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配合本局
文化活動,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