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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觀秘字第104000026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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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觀光旅遊,行銷市政
    建設成果及促進資料之活化應用,提供無償、非專屬授權使用本局數
    位資料(以下簡稱本局資料)之申請,惟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局或
    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為明確告知並管理使用本局資料有效使用範疇
    ,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個人、學術研究團體、政府機關、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
    (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及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對象,均可提出申請,惟
    本局保留同意申請之權利。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1、數位資料使用申請表正本一式 2  份(詳附件)。
         2、若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需檢附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表件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將寄還申請人,由本局及申
    請人各執 1  份。前述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人限期補
        正,惟隨文檢附之表件概不予發還。

四、本局資料使用說明
  (一)禁止以重製、修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
    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申請人使用本局資料之目的和方式不得違反申請資料填寫之內容
    ,亦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若以商業營利目的
    使用時,須事先取得本局之同意,且其營利目的須與推廣臺灣觀
    光有關或介紹臺灣觀光景點為限。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
    局),且不論是商業營利或非商業營利目的、形式,均不得損及
    桃園市政府之形象。
  (四)授權使用之資料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本
    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
    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
    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刊載之內容應確認合法性,若為非法致使本局或善意第三人權
    益受損者,所需負擔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二)申請人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並以當次為
    限。申請用途為出版品者,本局得索取成品 2  份存參;如為網
        路線上資料,應提供本局該頁面資料及網址。
  (三)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
    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或申請表內容變動,未向本局重新申請。
     2、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四)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六、本須知未規定事項均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若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