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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障字第112026641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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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
        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
        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在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
        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之人數為準。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二)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
        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須任職滿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間最長以三十
    六個月為限。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
    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員工各月薪資明細清冊或證明影
        本。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
        滿三十年)。
    (四)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影本。
    (六)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機構於申請期限前一年內違反勞動法令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八、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
    資料。
九、受獎勵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金之一
    部或全部,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且得自作成追繳獎勵金處分之日
    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匿等不正當方法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申請獎勵金。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
  (三)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獎勵金。
    前項應繳還之獎勵金,經本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屆期仍不
    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於當年度預
    算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經費用罄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