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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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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
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
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在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
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之人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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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二)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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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
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須任職滿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間最長以三十
六個月為限。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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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
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員工各月薪資明細清冊或證明影
本。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
滿三十年)。
(四)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影本。
(六)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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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構於申請期限前一年內違反勞動法令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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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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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獎勵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金之一
部或全部,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且得自作成追繳獎勵金處分之日
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匿等不正當方法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申請獎勵金。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
(三)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獎勵金。
前項應繳還之獎勵金,經本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屆期仍不
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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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於當年度預
算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經費用罄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