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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7000060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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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
    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
    訂定本須知。

二、補助對象:經合法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三、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
        益者。
    (二)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
        量之提昇者。
    (三)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四)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
        境者。
    (五)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六)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
        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
    二十萬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當年度補助項目之申請。
        申請者於本府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
   (二)本府依前款受理案件審查結果,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
        公告開放申請;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三十日前向本府提
        出。
   (三)申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
        本府。
   (四)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規定:
   (一)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就下列代表組成五人審查小組:
         1、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皆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指派。
         2、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審查小組任務:
         1、認定是否符合本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及申
            請單位之資格。
         2、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審查。
   (三)審查項目:
         1、是否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計畫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申請案件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自行
        審查,得免由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第一款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
    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
        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
        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二)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五)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
          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
          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
          )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三)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
          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
          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
          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
          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
          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
          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