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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智慧城市提案參加評比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資智字第112031848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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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機關提出智慧城市業務相
    關之推動提案或創新措施,並參加國內或國外公開評比,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
    (一)單一機關提案者,以本府一級機關為限。
    (二)跨機關提案者,不以本府同一機關為限(含二級機關)。
    (三)以本府名義統整提案者,每一個參與分工機關均視為一個提案機
        關。
 
三、智慧城市提案參加評比主題需與各智慧城市領域相關,範圍可包括智
    慧防災、智慧產業、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治理、智慧觀光、智
    慧交通運輸、智慧永續環境等領域,由提案者擇一或多個主題進行提
    案。
四、本府單一機關或跨機關提案者,應於參加評比前或獲獎公布後一個月
    內填具智慧城市提案參加評比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如附件),
    經本府資訊科技局檢核符合第三點所定相關領域,以為獎勵表揚依據
    。以本府名義統整提案者,每一個參與分工機關均視為一個提案機關
    ,亦應依規定填具檢核表。
五、提案不受理範圍如下:
    (一)未在評比獲獎公布後一個月內交付檢核表或提交經本府資訊科技
        局檢核不屬第三點所定相關領域者。
    (二)評比獲獎提案已經本府機關頒獲獎勵金、獎勵品或行政獎勵者。
        但評比主辦單位頒發機關團體之獎狀、獎牌或附贈獎勵不在此限
        。
    (三)每年度之重複提案。但內容有顯著精進獲評比優良者,不在此限
        。
六、評比主辦單位對於同一提案若採初複審作業進行,以最後複審結果給
    予獎勵。但主辦單位若訂有多階段評比作業,且每階段訂有不同的評
    比主題,須重新提案並公布每階段獲獎者,每階段均可給予獎勵。
七、獲獎勵名單及名額經本府檢核通過後,符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由本府資訊科技局簽奉市
    長於市政會議給予獎勵表揚,其原則如下:
    (一)單一機關或跨機關提案獲獎者每案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獎
        品。
    (二)以本府名義統整提案者,每一個參與分工機關均視為一個提案機
        關,比照上述獎勵規定辦理。
    (三)主辦單位若訂有多階段評比作業,且每階段訂有不同的評比主題
        ,須重新提案並公布每階段獲獎者,每階段均可比照上述獎勵規
        定辦理。
 
八、其他事項:
    (一)經本府檢核通過之獲獎提案,應同意本府無償出版、重製、數位
        化典藏及使用之權利,並配合本府需要,協助辦理經驗分享等相
        關活動,以擴散其績效,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與。 
    (二)提案內容若參考國內、外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等,應敘明
        引用出處,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提案內容應保證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若發現有違反著
        作權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經
        法院確定判決者,其所獲得之獎勵應予追回。
    (四)提案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決議,本府資訊科技局保有解釋
        及補充說明權利,如事後發現提案內容屬第五點所定不受理範圍
        情形者,其所獲得之獎勵應予追回。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