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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資規字第112031003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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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打造創新、
  智慧新城市,重新塑造城市公共價值,實踐永續發展,特設桃園市政
  府智慧城市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協調及督導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設。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三)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爭取智慧城市評比獎項。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五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召集人,由二位副市長兼任;當然委員三人,由秘書長與二位副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指定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
    (二)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三)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
    本府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科技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事務。
    本會之行政事務由本府資訊科技局辦理。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會得視討論議題邀集部分相關領域之外聘委員出席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由該機關指派簡任級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必要時函送各權責機關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科技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