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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勞條字第11300148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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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設本府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工作公平政策之研究建議。
    (三)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性別平等工作政策或團體協約
        之協助。
    (四)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性別平等工作之諮商服務。
    (五)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
    動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女性
    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
  勞動局現職人員派員兼任。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應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八、本會審議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