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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智管字第113000411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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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重大建設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管計畫:各機關施政計畫經核定由本府列管者。
    (二)作業計畫:各機關為執行列管計畫而訂定之預定工作計畫,並作
        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評核之依據。
    (三)主管機關:主管各項計畫推動或計畫預算之本府一級機關或區公
        所。
    (四)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各項計畫之機關或區公所;本府所屬二級機
        關執行之各項計畫,視為本府一級機關執行計畫。
    (五)協辦機關:於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提供計畫執行必要協助之機
        關。
    (六)洽辦機關:辦理列管計畫依政府採購法洽請其他機關代辦採購或
        施工之機關。
    (七)代辦機關: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或施工之機關。
三、選項列管作業,係指將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列管或由各機關
    自行列管進度之作業。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有具體執行期程,需全年
    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列入本府列管為原
    則:
    (一)工程類計畫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非工程類計畫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上年度受列管之連續性計畫尚未結案。
    (四)其他市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或本府重要施政計畫經本府智慧城
        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智發會)選定列管。
  前項所列計畫,如屬本市代表性或民眾高度關注計畫,並經市長挑錄
  者,應加強列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計畫,如屬例行性、經常性之工作,經審
  核後,得不納入本府列管。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列管者(以下簡稱自行列管計畫),
  應由各機關自行指定專人列管進度,並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各機關列管
  作業規定。
四、列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於次年度預算核定後,依前點選項原則,提送次年度建
    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各機關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智發會審查後分列為本府列管項目
    及自行列管項目,由智發會報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三)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獲中央補助等,於年度中新增之施政
    計畫,達前點第一項之列管標準者,各機關應於核定後十日內依
    本要點規定補提相關資料,送智發會納入列管。
  (四)填報作業計畫:
     1、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
            單位於公布後十五日內,至列管系統填報列管項目之作業計
            畫,作為計畫列管及評核之依據。但因法定預算尚未審議通
            過、春節連續假期或其他特殊因素影響,致作業計畫無法如
            期完成填報者,由智發會另定完成填報日期。
         2、本府列管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執行者,由主管機關主動
            協調執行機關,確定權責分工,共同編擬作業計畫;如主管
            機關難以確定者,智發會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之。
         3、列管計畫洽請其他機關代辦者,以洽辦機關為主管及執行機
            關,統籌辦理作業計畫填報事宜,或協調代辦機關擔任執行
            機關協助填報。為利作業計畫填報,代辦機關應配合執行機
            關提供相關資料。
         4、工程類列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如涉及機關內部單位間之分
            工者,機關應自行協調整合,妥適評估作業計畫之預定進度
            、經費、工作項目及查核點等相關事項。
五、列管計畫追蹤管制作業如下:
   (一)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應至列管系統填報案件基本資料及預定進度,
    由智發會審查後進行管制,並由執行機關於每月五日前至列管系
    統填報執行進度,填報內容應經機關一層長官核可。
  (二)工程類計畫自工程標決標後,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至公共工
    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進度。
  (三)列管計畫未能依限執行完成,執行機關應按月於列管系統及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執行狀況及檢討情形,直至案件執行完成
    或解除列管為止
六、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就列管計畫應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
    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
  (二)執行機關應針對列管計畫實施情形,詳實查核並提出檢討改進作
    法,對於實施績效及工程品質,應特別注意。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設法
    解決,並依合約規定追究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責任。
  (四)執行機關針對本府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應每月召開檢討會議,並
    得辦理自評、實地查證及獎懲。檢討會議紀錄應送智發會備查,
    如有落後原因難以排除,或涉及跨機關協調事項等,得主動提報
    智發會。
  (五)智發會應定期統計列管計畫執行進度,凡列管計畫累計進度落後
    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智發會得主動邀集各有關機關召開會議,協
    助解決困難。
  (六)為確實掌握列管計畫執行進度,智發會得辦理實地查證作業。
  (七)執行機關為使工程類計畫提前完工,得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規定,發給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趕工費用。
  (八)第三點第二項之列管計畫因變更設計致停工三個月或其他原因停
    工六個月以上,應敘明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專簽市長核定後,
    送智發會備查。 
七、列管計畫實地查證作業如下:
  (一)列管計畫經智發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進行實地
    查證。
  (二)查證事項如涉專門性問題,智發會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
    學者專家參與。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
  (三)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應詳細查明原因,如
    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簽
    辦,及時協調解決。
  (四)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由智發會彙整查證報告,於必要時,得
    函送執行機關及有關單位參處。
  (五)受查證機關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充分配合。對查證人
    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
    藉故拒絕,並應對疑問詳實答覆。
八、列管計畫管制規定如下:
  (一)列管計畫之協辦機關應積極協助辦理,未積極協助辦理,致計畫
    進度大幅落後者,得衡酌實際延誤程度,追究協辦機關人員責任
    。
  (二)列管計畫協辦事項涉及中央機關、其他地方政府或事業單位之權
    管業務者,應由主管及執行機關會同協辦機關先行協調解決,協
    調無效時,應提報本府重大建設檢討會議或相關專案會議,積極
    尋求解決。
九、執行機關應依列管之計畫確實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調整計畫或撤銷列管:
  (一)得申請調整計畫之情形如下: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2、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3、相關計畫已奉市長核定修正。
         4、制度或法規變更。
         5、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6、因受非本府所屬權責機關審查作業延誤。
         7、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控制事由,影響計畫執行。
    (二)得申請撤銷列管之情形如下: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2、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列管計畫因前項第一款因素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適時檢討,申請
    調整計畫。申請調整計畫,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但執行期間
  經府層級會議決議應辦理調整計畫者,應於會議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申請調整計畫案件,應填寫申請表,並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送交智
  發會審核後,通知執行機關據以修正。但第三點第二項之列管計畫涉
  及調整計畫總期程者,應會辦智發會後,專簽本府一層核定,再送智
  發會修正。
  申請撤銷列管案件,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會辦智發會後,專簽本
  府一層核定,再送智發會撤銷列管。但屬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列情
  形者,經機關首長同意,送交智發會審核後,據以併案或分案列管。
十、智發會得提報出國計畫,辦理考察先進國家城市建設及工程技術,以
  精進本市工程建設,提升工程人員能力。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