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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
供之資訊與服務更清楚透明、更親和及內容更符合民眾需求,使民眾
參與交流意願提高,並維持服務內容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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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Web2.0,係指著重資訊開放、分享,及人際互通之網路社
群服務,使用者可主導資訊與內容之產生和傳播,不僅為資訊瀏覽者
亦屬資訊內容創造及分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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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須優先考量民眾需求、使用行為及民眾互動交
流之緊密程度,同時兼顧民眾及機關之目標需求並評估相關議題,相
關議題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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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Web2.0服務必要規範如下:
(一)在本府入口網網路社群專區、機關入口網站、主題網站等顯示清
楚URL網址或圖示。
(二)服務識別標誌及名稱可以直式或橫式排列連結,但排列方式需考
量版面之協調性(如附表一),文字格式應與主網頁風格一致。
(三)服務連結方式,建議以另開新視窗方式連結,以免與主網頁架構
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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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Web2.0網站十項必要網頁元素規範如下:
(一)網站名稱:網站的標頭,通常配置於標誌旁邊。
(二)簡介:說明網站目的與機關簡介,得依據機關需求補充隱私權政
策與著作權說明,但不宜太過冗長。
(三)標誌:是最易識別與他站不同之處,也是使用者進入網站之第一
印象,所以應製作清晣時尚的圖示。
(四)機關地址或電話傳真等基本資訊。
(五)正確業務窗口或版主之電子郵件。
(六)網址:提供官網之網址及連結,讓使用者隨時連結官網主頁。
(七)帳號名稱:通常為登入網站的主要代碼,皆置於網頁的明顯位置
,帳號名稱的命名,建議可反映網站主題或類似意義以便讓使用
者加深印象。
(八)版型背景:應儘量配合官網網頁的風格,選用較為接近的色系設
計。
(九)隱私權:若需多數使用者參與,建議開放較多權限;例如資訊和
內容服務的分享對象,可設定所有人皆可使用。
(十)發布分享:定期的發布可讀性高、有趣的內容,促使參與率的穩
定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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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針對Web2.0服務之發言與留言,應備有妥善之管理規範,明定
使用者、管理者權利及禁止事項等,並應張貼於Web2.0服務中顯著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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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eb2.0服務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應指派專人經營,始能活絡機關Web2.0服務之人氣。
(二)各機關之Web2.0服務就業務面進行開發建置,須同步放置於本府
入口網網路社群專區,便利民眾快速取得,各機關應指派管理者
定期檢核並更新該專區資訊,並於Web2.0服務上架或下架後,應
立即更新該專區資訊。
(三)各機關Web2.0服務管理者須扮演中立公正角色,即時處理不當討
論或爭論議題。管理者處理問題時,應掌握之原則請參考「政府
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
(四)退場或關閉Web2.0相關服務,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
參考指引」處理相關退場事宜。
(五)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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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每半年應進行一次自我檢核作業,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十日
前,將前半年檢核結果填寫桃園市政府Web2.0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二,以下簡稱檢核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將檢核表檔案提交本
府資訊科技局。
(二)本府資訊科技局應定期檢核各機關提交之檢核表檔案,針對檢核
結果之重大異常缺失將於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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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對Web2.0服務管理人員之管理成效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本
府資訊科技局將依檢核表提交情形及每年整體表現,提報敘獎人員名
單及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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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原則未規定之事項,各機關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
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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