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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資設字第112032456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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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
    供之資訊與服務更清楚透明、更親和及內容更符合民眾需求,使民眾
    參與交流意願提高,並維持服務內容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Web2.0,係指著重資訊開放、分享,及人際互通之網路社
    群服務,使用者可主導資訊與內容之產生和傳播,不僅為資訊瀏覽者
    亦屬資訊內容創造及分享者。
三、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須優先考量民眾需求、使用行為及民眾互動交
    流之緊密程度,同時兼顧民眾及機關之目標需求並評估相關議題,相
    關議題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
 
四、Web2.0服務必要規範如下:
    (一)在本府入口網網路社群專區、機關入口網站、主題網站等顯示清
        楚URL網址或圖示。
    (二)服務識別標誌及名稱可以直式或橫式排列連結,但排列方式需考
        量版面之協調性(如附表一),文字格式應與主網頁風格一致。
    (三)服務連結方式,建議以另開新視窗方式連結,以免與主網頁架構
    混淆。
五、Web2.0網站十項必要網頁元素規範如下:
    (一)網站名稱:網站的標頭,通常配置於標誌旁邊。
    (二)簡介:說明網站目的與機關簡介,得依據機關需求補充隱私權政
        策與著作權說明,但不宜太過冗長。
    (三)標誌:是最易識別與他站不同之處,也是使用者進入網站之第一
        印象,所以應製作清晣時尚的圖示。
    (四)機關地址或電話傳真等基本資訊。
    (五)正確業務窗口或版主之電子郵件。
    (六)網址:提供官網之網址及連結,讓使用者隨時連結官網主頁。
    (七)帳號名稱:通常為登入網站的主要代碼,皆置於網頁的明顯位置
        ,帳號名稱的命名,建議可反映網站主題或類似意義以便讓使用
        者加深印象。
    (八)版型背景:應儘量配合官網網頁的風格,選用較為接近的色系設
        計。
    (九)隱私權:若需多數使用者參與,建議開放較多權限;例如資訊和
        內容服務的分享對象,可設定所有人皆可使用。
    (十)發布分享:定期的發布可讀性高、有趣的內容,促使參與率的穩
        定與提升。
六、各機關針對Web2.0服務之發言與留言,應備有妥善之管理規範,明定
    使用者、管理者權利及禁止事項等,並應張貼於Web2.0服務中顯著位
    置。
七、Web2.0服務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應指派專人經營,始能活絡機關Web2.0服務之人氣。
    (二)各機關之Web2.0服務就業務面進行開發建置,須同步放置於本府
        入口網網路社群專區,便利民眾快速取得,各機關應指派管理者
        定期檢核並更新該專區資訊,並於Web2.0服務上架或下架後,應
        立即更新該專區資訊。
    (三)各機關Web2.0服務管理者須扮演中立公正角色,即時處理不當討
        論或爭論議題。管理者處理問題時,應掌握之原則請參考「政府
        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
    (四)退場或關閉Web2.0相關服務,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
        參考指引」處理相關退場事宜。
    (五)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
        引」。
八、檢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每半年應進行一次自我檢核作業,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十日
        前,將前半年檢核結果填寫桃園市政府Web2.0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二,以下簡稱檢核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將檢核表檔案提交本
        府資訊科技局。
    (二)本府資訊科技局應定期檢核各機關提交之檢核表檔案,針對檢核
        結果之重大異常缺失將於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
九、各機關對Web2.0服務管理人員之管理成效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本
    府資訊科技局將依檢核表提交情形及每年整體表現,提報敘獎人員名
    單及獎勵額度。
 
十、本原則未規定之事項,各機關請參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
  指引」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