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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兩岸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事字第113000175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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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本市相
    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桃園市政府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市兩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市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農業局局長。
    (八)客家事務局局長。
    (九)青年事務局局長。
    (十)秘書處處長。
    (十一)新聞處處長。
    (十二)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賢達人士六人至十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任期不得逾市長任期。代
    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小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
    任。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