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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05004614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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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民間團體協助推展衛生醫療
  保健服務,辦理相關宣導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合法立案或登記之人民團體或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與活動之講師鐘點費、印
  刷費、文宣費、場地租金費、場地布置費、設備器材租金費、誤餐費
  及相關雜支等費用。
五、同一民間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依實際支出金額核實
  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於宣導或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函文檢附
    下列資料、文件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補助經費切結書、
      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概況表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2、經本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團體章程影本一份。
     4、申請講師鐘點費補助者,並應檢附講師資歷證明文件影本一
      份。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目的、辦理機關(單位)、活
    動時間與地點、參加對象與人數、辦理方式與內容、預期效益、
    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三)申請所附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衛生局得視申請案件內容及性質採取書面或實地審查;必要時得
    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得請申請者派員列席、
    至指定場所簡報或進行現地查核。
  (二)審查及核定結果由衛生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案件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四日內,檢具領據、補助經費支
    出憑證簿與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
    檔一份、核定補助函影本,向衛生局申請撥款及結案。
  (三)受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十二月二十
    日前完成核銷。
九、督導及考核事項如下:
  (一)衛生局得隨時對受補助者進行查核,查核內容包含經費運用合理
    性、是否依計畫執行及執行成效是否符合計畫所述效益等項目。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前點第二款所定期限繳交成果
    資料,由衛生局辦理評核作業。
  (三)受補助者如有重複申請、資料不實、造假或未依補助用途支應、
    虛(浮)報、延遲經費核銷等情事,得作為其將來申請案件之審
    核參考資料。
  (四)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故需變更計畫者,應敘明並檢附
    變更後之計畫,函報衛生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府指定方式,將本府
  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十一、受補助者就補助案件之活動照片、影音、成果報告及相關文件等各
   種著作,應同意無償授權本府與衛生局進行非營利之公開發表及利
   用。
十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法追繳其溢領之補助款:
   (一)申請相關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衛生局之查核或評鑑。
   (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因故無法執行或延遲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
   (四)未經衛生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內容。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當年度及次年度不得再申請本
   要點補助。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