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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落實研究規劃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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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研究發展
類之勞務委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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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
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制機關內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品
質及追蹤研究成果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等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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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期程應以當年度完成為原則,如因政策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
於研究當年度完成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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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研究計畫主題選定與預算編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主題與概算前,應掌握政策需求
、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
之合理性及是否重複研究等原則。
(二)與本府及同性質之各機關三年內之委託研究計畫未有重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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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受託單位
或其研究主持人、研究人員、受委託人員,不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之公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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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除定期由計畫主
持人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瞭解研
究進度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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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報告全文
電子檔登錄於本府官網政府資訊公開研究報告項下,供公眾查詢參考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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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一年內提報採行情形予研考會,其執行成
效分為下列三類:
(一)採行:研究結果或建議,可立即提供業務推動執行。
(二)參採:內容、建議尚有參考價值,可作為日後執行方向。
(三)存查:保留查考,應檢討委託研究前是否審慎評估,研究過程是
否落實審查,並將檢討情形送研考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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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得視研究成果及專案特性辦理成果發表,涉及重大政策者應適
時向市長專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