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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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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目的業務科室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
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
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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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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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罰鍰金額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期間,應依下列標
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
仍無法完納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分期繳納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
三十六個月。
前二項分期繳納之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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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本局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
就剩餘金額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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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局函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處理原則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三)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
繳納之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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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四點分期繳納之行政罰鍰,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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