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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9010529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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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合理分配衛生所人員獎勵金,
  提昇服務品質與營運績效,健全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業務,依地方機關
  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以下簡
  稱地方獎勵金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需經費,由衛生所在其醫療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
  下支應。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之總淨餘數
  ,其中百分之九十為獎勵金,其餘百分之十留存醫療作業基金。
三、前點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由本局統籌運用,
  其運用範圍依地方獎勵金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獎勵金依前點規定提撥後,視各所當年度考核計畫成績依比例發給,
    當年度考核計畫由本局另定,並經各所確認後執行。
    前項獎勵金分配予醫師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分配予醫師以外人員百分
    之三十為原則。
    衛生所提供特定外展服務項目者,得於第一項獎勵金中優先酌給實際
    提供外展服務之人員。
    前項特定外展服務項目範圍由本局定之。
五、獎勵金發給對象為衛生所之下列人員:
  (一)醫師。
  (二)醫師以外人員,包含各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
    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所自行衡
    酌納入。
六、獎勵金發給上限規定如下:
    (一)醫師不得超過師(二)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五倍。
    (二)醫師以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一倍。
    獎勵金依前項規定發給後如有賸餘,應歸入本局統籌款專戶。
七、衛生所應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
    效指標,評估單位與個人之工作績效、提供外展服務之項目及貢獻程
    度訂定獎勵金發給計畫,區分等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單純平均分配。
    衛生所如未成立績效評估小組,得由本局成立績效評估小組統籌辦理
    。
    各所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提出獎勵金發給計畫送本局核備,計畫修正
    時,亦同。
八、衛生所績效評估小組之委員人數,為該衛生所全體人員(包含現職、
    臨時及額外人員)總額四分之一,其非整數時,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計
    算。惟總額四分之一且不足四人時,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超過六
    人時,以六人為限。
    前項當然委員應有衛生局指派督導主管一名、衛生所主任及護理長,
    其餘委員由衛生所全體人員票選產生。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小組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當次會議資料及相關佐證評核文
    件應於當月十日前送本局審核,資料如有疑義,本局得請衛生所提出
    說明;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醫師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獎勵金分配規定如下:
    (一)衛生所應依其醫療診療服務各科別之淨盈餘數額比例,分別計算
        各科別之獎勵金分配數額。
    (二)衛生所僅置一名醫師者,該醫師分配獎勵金百分之百。
    (三)衛生所置二名以上醫師者,應依行政管理、公共衛生執行、門診
        醫療執行及業務配合度四項原則評估後,決定獎勵金分配比例,
        醫師獎勵金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表一)。
    (四)前款獎勵金分配數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十、醫師以外人員之績效評核,應由衛生所依工作績效、團隊合作、服儀
    態度與差勤狀況、行政參與、人才培育及主管綜合績效六項原則訂定
    績效評估指標,評定獎勵金發給分配比例。
    醫師以外人員獎勵金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表二)。
十一、新進或離職人員之獎勵金,按其當月在職日數比例核算發給。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獎勵金;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按其
      當月停發日數比例核算停發數額,扣除後發給:
      (一)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
      (二)請事、病假或曠職者。
      平時考核累計記過達三次以上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處分之
      人員,其處分發布生效當月之獎勵金應予停發。
 
十三、績效評估小組開會應作成會議記錄,紀錄應敘明績效評核分數對應
      獎勵金分配比例之計算方式,併同醫師與醫師以外人員獎勵金績效
      評核表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報本局核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