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理民眾訴願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4001001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民眾訴願案件,保障
  民眾權益,並依據「訴願法」及參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
  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各單位處理民眾訴願案件應依照「訴願法」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已規定者,得視實際需求另予從嚴規定。
三、本局各類民眾訴願案件辦理天數為二十日(含假日),辦理天數超過
  二十日者不可展期並視為逾期。
四、民眾訴願案件應依下列處理流程辦理:
  (一)民眾到局訴願案件
     1.民眾表明欲訴願時,由服務台人員聯繫承辦單位取得訴願書(
          如附件一)。
     2.將民眾訴願書交由本局收發人員登錄文號。
     3.收發人員將民眾訴願書送交承辦單位辦理,各承辦單位得設專
          人管理訴願案件。
     4.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
          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
          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
          訴願答辯書(如附件二),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
          轄機關。
     5.承辦單位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二)訴願管轄機關函請檢卷答辯訴願案件
     1.訴願資料由本局收發人員登錄文號。
     2.收發人員將民眾訴願書送交承辦單位辦理,各承辦單位得設專
          人管理訴願案件。
     3.將訴願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抄送訴
          願人。
五、研考單位每月統計辦理案件數及依限辦結件數,於本局主管會議中提
  報前一月份訴願案件統計表。
六、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