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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民眾訴願案件,保障
民眾權益,並依據「訴願法」及參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
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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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處理民眾訴願案件應依照「訴願法」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已規定者,得視實際需求另予從嚴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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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類民眾訴願案件辦理天數為二十日(含假日),辦理天數超過
二十日者不可展期並視為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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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訴願案件應依下列處理流程辦理:
(一)民眾到局訴願案件
1.民眾表明欲訴願時,由服務台人員聯繫承辦單位取得訴願書(
如附件一)。
2.將民眾訴願書交由本局收發人員登錄文號。
3.收發人員將民眾訴願書送交承辦單位辦理,各承辦單位得設專
人管理訴願案件。
4.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
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
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
訴願答辯書(如附件二),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
轄機關。
5.承辦單位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二)訴願管轄機關函請檢卷答辯訴願案件
1.訴願資料由本局收發人員登錄文號。
2.收發人員將民眾訴願書送交承辦單位辦理,各承辦單位得設專
人管理訴願案件。
3.將訴願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抄送訴
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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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考單位每月統計辦理案件數及依限辦結件數,於本局主管會議中提
報前一月份訴願案件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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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