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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第三
點第十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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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之調降作
業,依施工單位函送之「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一)主動
辦理為原則;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之案件則亦應主動查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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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旁之房屋。(如圖例二)
(三)公共建築工程之道路工程圍籬旁房屋。(如圖例三)
(四)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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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降調整率之期間計算標準:
(一)調整率自「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或查得之開工日期當月
起調降,至實際完工日次月回復原適用之調整率。
(二)「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不
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
他建築工程者,以地面工程完竣日為準。
(三)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發生競合時,其施工期
間之計算,以第一個公共工程開始開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程之
完工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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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
(一)本局房屋稅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應設管制人員一人,負責「工程
開工、完工通報表」之收受、分案及管制作業。
(二)本局房屋稅科管制人員接獲施工單位函送之「工程開工、完工通
報表」時,應依工程所屬轄區發交服務區或所轄分局辦理調降及
回復調整率作業;各單位管制人員於分案時並應逐案建檔列管追
踪辦理情形。
(三)房屋稅服務區應依「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開工、完工資
料,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填載「興建公共
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審查表」(如附表二)連
同異動資料陳核後,併通報表交由管制人員備查並辦理解管。
(四)數個公共工程同時施工,但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者,以對納稅義
務人最有利之調減率,核定其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為原則。
(五)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時,如納稅義務人提
出異議者,應以現場勘查或查證結果為準。
(六)未獲通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轄屬單位受理後應主
動向施工單位查明並依上列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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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本要點調降調整率之房屋,於調降期間移轉時,其契價之核定,
以調降前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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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以個案簽核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