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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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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從事研考業務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連續辦理或主
管研考相關業務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機關推薦
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
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
(二)推動政策規劃、研究與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
有具體事蹟。
(三)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增進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
(四)推動為民服務業務,掌握民意脈動,提升施政滿意度,簡政便民
措施,取得顯著成效者。
(五)彰顯施政成果,落實重要政策統合行銷功能,輿情蒐集與分析,
有具體事蹟。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態度積極,足堪他人表
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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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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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就各機關推薦人選之績優
事蹟進行評比,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
1、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研考人員進行推
薦,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附件)二份及檢附各項證
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智發
會)。
2、下設二級機關之機關,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未設二級機關
之機關及區公所,以一名為限。
(二)評審:
1、本府應組成三至五人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事宜。評審小組置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人事處、新
聞處及智發會派員擔任。
2、智發會得視評審作業需要,另定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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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給予最高記功一次行政獎勵、頒發獎狀一紙及最高
新臺幣三千元禮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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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府核定績優研考人員者,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本
府核定有案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