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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基字第109002044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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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
    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
    準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四、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預算書內容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
        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
    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竣後,應配合本市總預算
    案送市議會審議之時程,彙送所主管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至市議會,並
    副知本府主計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