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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婦托字第113001157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婦幼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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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及建構、推動普及化之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照顧
    制度、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之目的,設桃園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與諮詢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
        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監督、管理、輔導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
        育服務相關之諮詢及研議事項。
    (三)研議本市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
    (四)其他促進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婦幼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勞動局、衛生局、教育局及主計處簡任級人員各一
        人。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四)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或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六人至八人。
    (五)本市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本市托育服務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七)本市家長或家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或勞工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其缺額,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幼兒托育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婦幼發展局相
    關業務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應有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