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40229282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時糧食及民生用品
  (以下簡稱救濟物資)供應斷絕,致民眾生活陷入困境,落實執行救
  濟應變措施,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特依社會救助法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依轄內交通特性,區分下列三
  級儲存原則,預存救濟物資:
  (一)山地及孤立地區:指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
    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救濟物資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
  (二)農村及偏遠地區:考量主要道路於災害發生後搶通復原所需時間
    ,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位置及災害潛勢類
    型,另定糧食安全存量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用品備
    災。
  (三)都會及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以二日份
    之非食品類民生用品為安全存量,並得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
    協定提供之。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救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位
  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各區公所儲備之安全存量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保全對象範圍
  由各區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三、救濟物資之儲備及供應原則如下:
    (一)糧食: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
      核計。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
      計。
     3、其他糧食,如泡麵、罐頭、嬰兒及成人奶粉、餅乾口糧等,
      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二)民生用品,如照明設備、電池、食用油、鹽、醬油、帳篷、睡袋
    、衣物、棉被、毛毯、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
    褲、急救箱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救濟物資之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取得及準備災區災民所需救濟物資。
    (二)各區公所應於平時指定專人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區域之固定地點
    存放並妥善管理。
    (三)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時,應依前點之供應原則發放救濟物
    資或民間捐贈物資,其運補日數由各區公所依災區狀況決定。
    (四)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各區公所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五、救濟物資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由各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應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定期盤點及檢查保存期限。
    (二)救濟物資由各區公所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協調廠商供應
    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各區公所應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
    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已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救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報廢及銷毀等作業,各區公所應於
  作業結束後二週內製作報表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六、本府社會局得隨時檢查各區公所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必要時得由本府
  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