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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
設桃園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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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
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業務規劃、執行與發展之輔導及監督
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之促進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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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
局、婦幼發展局、新聞處之局(處)長九人。
(二)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兒童及少年代表十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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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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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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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或
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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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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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社會局指定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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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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