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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市政會議議事運作效能,特訂定
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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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各區區長依市長指示時間出(列)席市政會
議。市政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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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職務代理人不能出席時,由市長指定人員擔任主
席。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區長應親自出(列)席市政會議;其請
假或因故不能出(列)席時,以指定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之
人員代表出(列)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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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會議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開或停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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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會議之提案機關以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市各區公所為限,經市
長指定之特定人員亦得提案。提案應先行簽陳本府一層,經核准列入
市政會議後編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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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會議之臨時動議以具急迫性,致未及於事前排入議程之事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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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資料以資訊化方式處理,前一日提供出(列)席人員下載為原則
。具機密性資料得奉府一層人員核可後,以紙本於會場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認該紙本資料有攜回參閱之必要時,應妥慎保管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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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政會議依議程所定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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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政會議各項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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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政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其他出(列)席人員以簽到表歸檔。
(五)記錄人員。
(六)提案之案由及決議。
(七)主席各項裁(指)示。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下次會議中,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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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政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項,由本府秘書處辦理;列管事項
、資訊設備與系統,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需對外發布事
項,由本府新聞處發布或協助業務相關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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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政會議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對外嚴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