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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管字第10402117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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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桃園市竹圍漁港(以下簡稱本漁港)
    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規劃為 A、B、C、D、E
    、F、G 區船席(如附圖),各區使用船舶之種類限制如下:
    (一) A  區及 B  區船席:供公務船或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船舶使
        用。   
    (二) C  區及 D  區船席:供遊艇或帆船使用。
    (三) E  區及 F  區船席:供總長度三十三呎以下之本漁港籍專營娛
        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使用。
    (四) G  區船席:供本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使
        用。
三、船舶停泊本碼頭期間,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財物
    之保管。
四、船舶停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
    漁船及渡輪先行,且應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碼頭之靜穩度。
五、船舶停泊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
        施。
    (三)將垃圾或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
        碼頭區域。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之行為。
    因前項行為損毀本碼頭設施者,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應負責賠償。
六、除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外,船舶使用本碼頭應繳交
    管理費,其收費基準依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
    費類目及費率計收。
七、船舶停泊本碼頭除應遵守本要點外,並應遵守漁港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