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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12035971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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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違反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案
    件之查處,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
    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設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罰則執行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本市各區公所、地政事務
        所移送或查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執行爭議或疑義案件之審議。
    (三)督導本市各區公所依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檢查及後續處理事
        宜。
    (四)督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
        條規定檢查土地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違反使用管制土地恢復
        原狀相關事宜。
    (五)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數法令規定違規案件之處理。
    (六)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追蹤列管事項之督導。
    (七)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八)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各機關簡
    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兼任之: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農業局。
    (五)水務局。
    (六)原住民族行政局。
    (七)交通局。
    (八)警察局。
    (九)環境保護局。
    (十)法務局。
    (十一)建築管理處。
    (十二)觀光旅遊局。
    (十三)地方稅務局。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本小組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討論事項遇有是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本府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之爭議或裁定困難時,得邀集本府相關目
    的事業或用地主管機關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地用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一
    至二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局相關人
員兼任。
六、非都市土地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
    許可、核定或同意之計畫使用:
    (一)經開發許可。
    (二)依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經檢查發現土地有違反使用情形,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函知本
    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申請恢復原狀者,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
    或用地主管機關核處。經審核同意或核准恢復原狀時,應副知本小組
    。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未依前項規定恢復原狀,應執行強制拆
    除等相關措施者,由本府建築管理處依規定辦理。
八、一行為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法定最高罰鍰額
    相同者,由各該行政法主管機關裁處。各該行政法另規定有與區域計
    畫法相同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亦同。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有重複裁處罰鍰者,各裁處機關
    應主動協調撤銷之。
九、本府警察局應協助非都巿土地之維護巡查,並視實際需要配合本府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查及檢查工作。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