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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00966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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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市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以激勵服務熱忱及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
    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被遴薦參加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
        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本市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並以當年度二月底各機關學校現
    有職員總人數為基準。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
    機關官等、性別、職務及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
    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每年選拔作業之辦
    理期程為原則,其遴薦方式由各機關學校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或
    專案審查委員會確實評選後,檢具遴薦表(如附表一)、事蹟簡介(
  如附表二)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送本府審議。
    各機關學校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七、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本府秘書長或本府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
    召集本府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智慧城
    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擔
    任專案小組委員,專案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案小組得由本市模範公務人員建議名單,擇優遴薦公務人員參
    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前二項審議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

八、本市模範公務人員,由市長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牌一面及最高新臺幣
    五萬元獎金,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應於通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於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
    應隨時函知本府;嗣後發現有申報不實、第四點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適
    宜遴薦之情事者,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各機關學校被遴薦人員經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嗣後發現有申報不實
    、第四點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
    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
    公假不予實施;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度相
      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