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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371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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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指名對調辦理作業,避免有期約金錢、財物或其他對價之行為
  發生,妨礙調動機會公平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指名對調作業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指名對調同仁,須以書面詳實說明對調事實及切結無金錢、
    財物或其他對價之行為。
    (二)人事室查明指名對調同仁參加定期請調情形。
    (三)組成訪談小組,訪談本局申請指名對調同仁,必要時得訪談指名
    對調之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
    (四)指名對調訪談紀錄須提送甄審委員會審查,並得視實際情形請指
    名對調人員列席說明。
三、訪談小組由本局人事室、政風室、督察室及申請指名對調人員所屬單
    位人員組成。
四、訪談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訪談指名對調人員。
   (二)製作訪談紀錄。
    (三)其他指名對調相關事宜。
五、訪談小組實施訪談,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以公差登記;本局同仁接授訪談時,訪談時間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定以公假登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