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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女性員工及洽公民眾生產
後持續哺餵母乳,並配合衛生福利部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精神,特設置哺(集)乳室,並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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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地點為本局四樓人事室旁小房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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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晚間或例假日如
遇有大型活動可延長使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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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哺餵母乳之本局女性員工,原則上每日有二次哺(集)乳時間,每次
以三十分鐘為限。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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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哺(集)乳室設有靠背扶手椅、洗手台及冰箱等均為公物,請保持各
項設備及環境整潔並愛惜使用,不得攜出及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
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
用者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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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母乳可於哺(集)乳室內擠出收集,存放在冰箱中,請標明所有人姓
名及日期,並於開放時間結束前攜回,請勿隔夜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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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冰箱只限存放母乳或代用之空瓶,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其餘自備裝備
請標示使用者姓名。若發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品,人事室得
逕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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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者若違反本規範,人事室得取消其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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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哺(集)乳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