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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球類及體能競賽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095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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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同仁之身心健康,鼓勵同
  仁踴躍參加每年辦理之中央級、市級及局內之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
  賽,以提昇同仁參與熱忱,達到養成良好運動習慣及強健體魄之目的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於全局同仁,報名參加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賽之練習,
  請自行調整輪休日時間,以不影響正常公務為原則。
三、本計畫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中央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
    敘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 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15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
      、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
      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3、參賽隊伍16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三名管理、教練、
      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二)市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敘
    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 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教練、業務
      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三)辦理全局人員參與之球類及體能競賽,承辦單位主管、業務承辦
    人、協辦之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大隊選手之敘獎額度,獲得冠
    軍之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五名各嘉獎一次,亞軍隊伍依個人
    成績高低前四名各嘉獎一次,季軍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三名各
    嘉獎一次。
  (四)若有故意破壞比賽活動之人員,由主辦單位簽辦懲處送考績委員
    會審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