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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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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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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消防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
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消防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消防勤務之規範,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規定之
勤務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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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給原則如下:
(一)內勤人員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分配)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
十二小時為上限;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依臨時(專案)、
督導勤務分配表排定計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視預算編列情
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但不得逾本局年度
預算編列之超勤加班費標準。
(二)外勤人員(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依勤務輪值(分配)
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
額發給。但不得逾本局年度預算編列之超勤加班費標準。
(三)超勤加班費時數以小時計,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
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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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科: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室: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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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勤加班費陳報資料,若有下列情況發生,致嚴重影響本局審查作業
時程之虞者,該單位之超勤加班費,應俟次月再行核辦。
(一)當月份逾期造報者。
(二)各單位業務承辦人未詳實核對各項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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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勤補休: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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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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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