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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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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檔案管理需要,依據檔案法暨
  其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檔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貳、檔案點收
三、發文稿件,由發文單位於發文後,逐件依序彙齊,將歸檔清單送檔案
  管理單位點收。另收文存查不需發文案件,則由各科室單位逐件依序
  彙齊,將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由檔案管理人員於歸檔清單
  上註記點收日期並加蓋點收章備查。歸檔清單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備
  查。
四、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型式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者,其名稱及辦畢日期。
五、點收檔案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如為存查案件退回原承辦單位補正外,餘
    應退回發文單位補正:
     1、歸檔數量內容與清單不符者。
     2、漏判、漏印、漏發者。
     3、本文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
        4、樣張或已作廢憑證文件,漏蓋樣張或註銷或打叉字樣者。
        5、併案公文未於子案稿面註明所併母號之文號者。
        6、機密案件未使用機密文件專用封套封存,並於封口處及承辦
      單位蓋承辦人員職章者。
  (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退回科室文書單位(登記桌)補正:
     1、承辦人未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1)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
              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2)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
              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3)雙面書寫或列印以二頁計,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並在
              首頁頁碼加註總頁碼。
           (4)隨文歸檔之附簽、附件過小者,應以公文紙襯貼,並加蓋
              騎縫章。
     2、案件未由承辦人員親自填註年度、分類號、保存年限、或填
      註不符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者。
     3、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附件未經
      簽准而抽存者。
  (三)檔案管理人員對下列不符合歸檔範圍之物品,應退回承辦單位:
     1、現金、有價證劵及其他貴重物品。
     2、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3、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
      之物品。
     4、其他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四)配合桃園市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實施公文書雙面列印(含附件)
    。
六、檔案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個月應歸檔而未處理歸檔之案件
  ,製作逾期未歸檔公文稽催單,經權責主管核閱後辦理稽催歸檔事宜
  。
七、各單位辦畢之公文應於五日內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已歸檔案件
  ,未經簽准,不得任意抽換。
參、分類編目
八、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表暨保存年限區分
  表逐件檢查承辦人填註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
九、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據分類號自行編訂各類目之案次號。
十、檔案管理人員於逐件檢查分類號無誤後,應填註案次號、卷次號、目
  次號。
十一、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均填註於案件右上角,
   各科室因應各業務特性所自行訂定之書件表格,亦同。
肆、檔案整理保管
十二、第九至第十一點規定事項完成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整理
   案件。
   (一)案件之整理,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下,晚者在上之順
     序整理。
   (二)案件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案件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左右底三面邊緣整齊。
十三、案件經整理後,同案名之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卷夾內應
   置目次表,紙張同公文用紙,並於檔案卷夾封面、卷脊標明案名、
   檔號、保存年限等檔案相關資訊。
十四、檔案卷夾存放檔案以六十案件或厚度三公分為原則,案件過多時得
   分置數個檔案卷夾,過少時得存放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予適當區隔
   同時依案次號順序排列,檔案卷夾放置不同案名之案件,其目次表
   應分別製作。
十五、檔案卷夾應選用質優、堅韌耐折並經去酸處理之紙質或其他保固良
   好之材質。
十六、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予包裝編號登
   記並註明檔號,另行存放。按編號大小順序,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擺放。附件另行存放時,原檔案應加註附件另存○○號。
十七、經整理、裝訂之檔案,依下列規定存放於檔案架:
   (一)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直立排列。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排架情形。
十八、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檔案管理人員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
   並作適當之後續處理。
伍、檔案檢調
十九、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檔案
   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局權責長官核准。
二十、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檔案時,以影本提供,
   非有必要,不得借調原件。
二十一、借調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一張調案單以借調一案件為原則,經承
    辦單位主管或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二十二、調案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號或公文文號。
        (二)案由。
        (三)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四)調卷事由。
        (五)陳核欄位。
        (六)調檔日期、還檔日期、頁數。
二十三、借調檔案時,借調人、檔案管理人員均應當面清點檔案內容、頁
        數、件數,還件時亦同。
二十四、調案單應採二聯式,一聯於還件時送還借調人,一聯由檔案管理
    人員妥善保管一年。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於檔案調出時應立即於電子公文系統中登錄借閱、
    歸還登記。
二十六、機關間借調、借用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局權責長官核
    准後辦理;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
    期間。
二十七、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拆散、汚損、添
    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之情事。
二十八、借調檔案最遲十五日內應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
    申請,並經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得連續三次,每次以七天為限,逾三次仍需繼續使
    用者,應先歸還檔案,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二十九、對於借調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辦理稽催,經稽催
    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三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始得歸還調案單,
   如有第二十七點所定情事,應簽報權責長官議處,其調案單不予歸
   還。
三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檢查有無借調檔案未歸
    還情事。
陸、典藏庫房
三十二、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檔案庫房應與辦公室為必要之區
    隔,並注意耐震措施及不宜設置於地下室及排水不良之位置;檔
    案庫房應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及未經許可之
    人員,不得擅自進出,尤不得任其自行調閱檔案。
三十三、檔案庫房之設置應注意防火、防水、防潮濕、防光及設置空調、
    空氣清淨等設備。
三十四、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濕度儀表並每日紀錄之,房內溫濕度應保持
    在相關規範範圍內。
三十五、檔案庫房內之檔案架(櫃箱)等應採用防火、防潮、防融、及耐
    震設備,其擺設應距牆、地面十公分以上。
三十六、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黴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消毒。
三十七、檔案庫房應依規定設置滅火器具,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飲食。
        (三)儲存食物或存放非檔案管理用品。
        (四)植養生物。
        (五)使用火爐、電爐。
柒、機密檔案
三十八、本局應指派專人專責機密檔案之管理。
三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於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封,應檢視密封袋各欄
    承辦人是否填註後點收,編號登記,並定期列印密件清單存參。
四十、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以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存
   。
四十一、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借調密等以上檔案應經局長核准。
四十二、借調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
    期申請,經核准得展期二次,每次以七天為限,屆期仍需繼續使
    用,得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四十三、借調機密檔案於調取時,借調人、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密封袋是
    否拆封,還件亦應檢視是否密封,檔案管理人員並在封面註記調
    件、還件日期。
四十四、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四十五、應定期清理機密檔案,並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四十六、機密檔案經核定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檔案管理人員除應於電
    子公文系統機密檔案解降密辦理解降密外並應於檔案外浮貼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
捌、檔案管理之改善
四十七、本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科室單位對處理檔案管理之認知,辦
    理檔案知能教育訓練或召開跨科室研討會,研議後統一作法。
四十八、本局應依據本局需要訂定檔案管理短、中程計畫,據以逐年實施
    改善本局檔案管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