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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檢查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8310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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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本局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
  作業制度,確保消防資訊、通訊裝備保持堪用、良好狀態,以提昇消
  防救災救護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消防資通訊裝備之維護保養事務分配如下:
  (一)一級預防保養:由使用單位指定管理人辦理管理業務,應注意設
    備之清潔、防潮、防竊、防火、使用前、中之檢查及使用後之保
    養,並管理裝備數量,如有異動、撥出、撥入須辦理資料更新,
    以保持財產帳料相符。
  (二)二級保養: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
    檢查與督導、簡易零件之換修及技術性建議與輔導。
  (三)三級以上修護: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委外維護、調整測試、技術
    檢查及零件、組配件總成換修、報廢鑑定。

三、消防資訊裝備應依下列規定定期保養檢查:
  (一)消防資訊裝備之管理使用、保養維護檢查,應依本局消防資訊裝
    備保養維護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一)。
  (二)各單位須指定一名管理人及代理人,辦理消防資訊裝備之管理業
    務。如需變更管理人及代理人,以每半年調整一次為宜。消防資
    通訊裝備保養管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三)各項消防資訊裝備之定期保養檢查,分隊主管每月檢查一次,檢
    查後於每月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核章。

四、消防通訊裝備應依下列規定定期保養檢查:
  (一)消防通訊裝備之管理使用、保養維護檢查,應依本局消防通訊裝
    備保養維護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四)。
  (二)消防通訊裝備之定期保養檢查週期以每日、每週、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為之,其內容詳本局消防通訊裝備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
    如附件五)。
  (三)各單位須指定一名管理人及代理人,辦理消防通訊裝備之管理業
    務。如需變更管理人及代理人,以每半年之調整一次為宜。消防
    資通訊裝備保養管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四)各項消防通訊裝備之管理人、使用人每日應實施一級預防保養,
    如發現故障立即報請處理。
  (五)各項消防通訊裝備之定期保養檢查,由各使用單位管理人每日檢
    查,惟不列入紀錄,分隊主管每週檢查二次;大隊主管每季檢查
    一次,各項保養檢查紀錄表(如附件六之一、二、三)每季填製
    一張,各主管檢查後於每張保養檢查紀錄表核章。
  (六)無線電裝備之通話測試,由各使用單位管理人每日測試列入紀錄
    (如附件七),每月填製一張,分隊主管每月檢查一次,檢查後
    於紀錄表核章。
  (七)中繼台無線電裝備之定期保養檢查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
    三級以上修護規定為之。

五、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檢查之評比如下:
  (一)本局每半年檢查一次並辦理評比,檢查時使用本局消防資通訊裝
    備保養檢查評分表(如附件八)評分。
  (二)本局依相關規定對所屬單位辦理保養檢查,並配合內政部消防署
    年度消防機關保養檢查作業。
  (三)各單位消防資通訊裝備檢查成績,以各檢查項目平均分數評定。
  (四)各單位各項消防資通訊裝備數量不同,檢查時以實際檢查項目給
    分,並審酌消防資通訊裝備數以抽樣百分比核算計分。
  (五)每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於實施二週前通知。
  (六)檢查人員職掌併檢查日程表通知各單位。

六、檢查時受檢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保養管理人或熟悉裝備人員陪同檢查
  。

七、受檢單位應於當天備妥相關資料受檢,於不影響勤務原則下進行。
八、本計畫所訂各受檢單位填具之紀錄表保存時間至少一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