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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及休閒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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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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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之會議室及交誼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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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至本中心網站線上租借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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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經本府許可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後,申請人無法如
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本府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場
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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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本府有特殊需要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
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處分。
前項廢止許可處分,本府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申請
人不得請求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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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或所屬機關自辦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
政令宣導或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准,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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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許可使用,許可後始發現者,
得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本府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其他致生本府損害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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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場地除連續假期外,其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日上
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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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如須使用本中心投影設備或佈置場地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使
用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中心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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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單、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
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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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本
中心協調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