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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申請分期繳納違反就業服
務法罰鍰案件,特定訂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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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係指依就業服務法裁處之罰鍰
,未繳納且尚未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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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
由後,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納罰
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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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之期數,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
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
十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
二十四期繳納。
(五)罰鍰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
三十期繳納。
(六)罰鍰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其事實,足認情形特殊,有延長前項各款最高期數之必要者,得專
案簽報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期。
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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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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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
款,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