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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0500430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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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二、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執
    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保管及動支事項之審議及監督。
  (三)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局長。
  (二)本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六人至七人。
  (四)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人士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勞動局派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
  指揮監督,並得依實際需要遴用人員四人,辦理本基金相關業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
  代理。

七、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