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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服務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勞人字第104000866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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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表揚服務績優人員,以激
  勵本局同仁工作士氣,發揚團隊精神,促進行政之革新提高工作績效
  ,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服務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之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三、服務績優人員遴薦標準如下:
  (一)熱心服務,不辭勞怨,對本職工作革新創造,成效卓著,並有具
    體事蹟者。
  (二)工作績效、方法、態度或品德等方面,有特殊具體事實或績效改
    進有具體數據,足為楷模者。
  (三)辦理重要工作或專案,提出有效辦法,順利解決,成績特優者。
  (四)對本局各項業務或設施,提供具體建議或各類發明,經採納施行
    ,成效顯著或確能節約公帑者。
  (五)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避免
    遭受嚴重損害者。
  (六)其他優良表現,著有績效者。
四、提報程序:
  (一)各科(室)薦報人員依所屬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臨時人
    員之人數比例分開提報如下:
      1、人數 20 人以下得各提報 1  人。
      2、人數 21-40  人得各提報 2  人以下。
      3、人數 41-60  人得各提報 3  人以下。
      4、人數 61 人以上得各提報 4  人以下。
  (二)各科(室)薦報服務績優人員時請將「服務績優人員表現優良提
    報表」(附件一)連同相關資料、證明送交人事室彙整,提經本
    局服務績優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簽陳  局長核定。各科(室)薦報之服務績優人員,或審議委員
    會審議推薦之人選,如確未有適當人選時,得予從缺。
五、選拔程序:
  (一)每年辦理兩次,於 5  月及 11 月由各科(室)提報遴薦人員,
        並於 6  月及 12 月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二)每次分別遴選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各三名,由
    局長於局務會議上頒發獎狀,並列入當年度年終考績(核)之參
    考。
六、為期擴大獎勵效果,有效鼓舞員工士氣,凡曾獲本獎勵者,在其同一
  年內以不重複為原則,惟如有特殊重大優異績效(事實)時,則仍可
  推薦,經審議委員會審查確認確屬優秀者,仍可入選,不佔前項名額
  並頒發獎狀。
七、審議委員會由本局各單位主管及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組成,由副局長
  召集、主持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九、本要點由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